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的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学校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为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第五条 凡需会议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六条 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研究确定党代会方案,学校党委、行政、纪委领导班子换届方案和党委工作报告;
(三)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指导思想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四)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
(五)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决定;
(六)研究决定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方案,选举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
(七)决定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大项目;
(八)讨论批准党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九)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的意见;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校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确定学校的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五)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推荐、调动、考核、奖惩及问责,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任免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六)对重大违纪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八)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九)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办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十)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211工程”等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方案;
(十一)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未列入预算的重大项目支出;
(十三)统战、老干部,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有关学校发展建设、本科教学、科学研究、研究生教育、后勤保障、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生管理、学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教育收费、年度招生计划和用人计划的确定;
(五)拟订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调整方案,核定工作人员编制;
(六)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等全校性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七)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社会保障、住房、职称评聘、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校级以上重大表彰,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十一)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校办产业或实体以及经营性质的单位的审批、投资和产权变更;
(十二)学校的贷款规模及年度贷款计划;
(十三)学校一般性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及规划;
(十四)学校基本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十五)学校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支出;
(十六)讨论拟定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的方案以及讨论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由行政实施的重大问题;
(十七)讨论通过以学校名义所发的重要文件和以校长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重要决定;
(十八)其他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应提交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常委确定。
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校长确定,或由其他校领导提出建议经由校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讨论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议题的校长办公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
(一)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审议、咨询的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审议和咨询。
(三)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履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五)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相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应当进行表决。校长办公会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一般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必须有超过二分之一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形成决定。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主管领导除极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并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二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前次校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已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泄漏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集体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2006年印发的《东北林业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