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校的建设,提高新时代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的重要部门,是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在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推动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思想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培养造就高质量的党员队伍和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素质培养的作用。
第四条 党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党员干部成长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教学管理机制,增强办学活力;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从严管理。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参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政策的制定工作;建设和管理有关在线学习平台;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等实际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当好学校党委的参谋助手。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党校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一名,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或副部长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院级党委设立分党校,分党校可设校长、副校长,分党校校长一般由院级党委书记兼任,分党校副校长一般由院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分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一般应由专职组织员或学生工作干部等有关党务工作者兼任,调整变动情况需报党校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党校、分党校实行两级办学,形成协同管理、共同监督的机制。
党校负责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负责全校党员、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分党校制定培训计划;调研检查分党校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研讨交流、总结经验做法、提出改进建议、推进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分党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好党校学员的学籍、结业证书、荣誉证书管理,优秀学员和先进分党校的评选表彰工作;协调解决党校工作必需的经费、场地和设备等办学条件;围绕党的建设特别是党校的建设,联系实际,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开展科学研究;完善网上党校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办各种培训班;研究决定党校工作的其他有关重要问题;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分党校在党校的业务指导和院级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具体承担所在院级党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等培训任务。未设置分党校的二级党组织,培训任务由党校或委托其他分党校承担。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校和所在党委的决定;根据学校教育培训总体安排及工作实际,制定分党校年度培训计划,落实相关教育培训任务,注重提高培训质效;负责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及优秀学员的推荐工作;负责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党务工作人员培训班、学生干部培训班等;健全落实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协助党校完成有关培训任务,反馈教学与管理的相关信息,加强工作交流;总结凝练经验特色,做好相关新闻宣传信息的收集报送;完成学校党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学培训工作
第九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在培训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其中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党史教育,把学习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引导党校学员坚定理想信念、夯实理论功底、强化党性修养。
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按照分类、分层的原则,合理设置教学班次,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教学内容有所侧重。
坚持灵活创新的教学形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
注重强化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类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集体备课制度、教学评估体系、学习考核体系等,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科学性、思想性、针对性、实效性。
注重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提高党校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研究,积极开展党校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实践调查与理论创新,推动教育培训、教学研究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第五章 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党校教师以兼职教师为主,主要从相关学科专业教师和学校中层及以上党员干部中聘任,也可选聘离退休同志、校外党政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先进典型人物、优秀博士生等担任。分党校师资一般从党校师资库中选聘,也可根据需要另行选聘。
党校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
掌握党校教育培训方法,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党校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学风严谨,品德高尚,遵规守纪。
党校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由党校负责,党校向聘任教师颁发聘书,聘期两年至三年。分党校应从党校聘任的教师队伍中邀请教师进行授课,党校教师要按照党校培训要求,分重点备课,实施教学计划。授课教师在授课前要将授课大纲报党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学员和教学管理工作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
第十九条 党校学员必须遵守党校和分党校的相关管理规定。预备党员培训班学员由党校统一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分党校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分党校在开课前两个工作日内,要将教学大纲、考核制度、学员名单、培训课表等报党校备案。学员完成分党校制定的学习任务,达到党校结业要求的,考核合格,准予结业,并由党校存档备案后,颁发结业证书。结业成绩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的重要依据,未参加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学员培训有效期为三年,自结业证书颁发日期算起。学员是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或入党积极分子的,凡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均不能转正或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分党校应从党校聘任的教师队伍中聘请教师为学员授课。可参照我校教师的课时费标准,向授课教师支付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分党校每期培训班结束后,根据学员成绩、综合表现等情况按照学员总数的5%比例向党校推荐优秀学员,由党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校所有文件、材料要规范化管理,及时归档。分党校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要将学员登记表、成绩册、未结业学员名单、优秀学员名单等报党校备案。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委办党校、党委管党校、党委建党校,党校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把建设好党校作为党委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校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培训等方面需要。分党校办学经费,列入所在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也可按照有关使用规定在党费、党支部工作专项经费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党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管理设备,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分党校所在单位要为分党校开展工作提供经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