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
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中关于“审批党员”问题一直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中第十八条“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执行。我校于2010年4月,批准成立了17个党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要求,党委可以审批党员,因此党委组织部决定,自2017年9月起,各基层党委可以直接对本单位发展的党员进行审批。具体工作要求,请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东北林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学校党委指派特邀党建组织员对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集中检查一次,平时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特此通知。